合同条款无冕之王
王某与顾某共同投资入股,设立一公司。并订立一份《合伙经营协议》
在经营过程中,顾某将经营收益占为已有。对此王某起诉要求分配相应的收益。然,在诉讼中,其中有一合同条款:
约定从王某某日起不得接触毒品,如有证据证明仍在使用毒品,视为自动退股。经营收益归顾某所有。
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即原告是否因接触毒品而失去合伙人资格的约定是否有效
成为本案的焦点,也是成为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关健事实。
法院认为:合伙具有典型的人合型号、合伙人的自身健康,品行,爱好等因素,无影响合伙关系的持续。对此该条款约定入伙资格的限制条款,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