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亲办案例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正确选择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来源:李亚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量:397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因系争房屋内的违章搭建导致房屋买卖无法交易,且双方在2011年2月25日已经明确,2月28日是房产交易的最后期限,逾期合同协议解除,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双方的约定,2010年12月21日,刘某与林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于2011年2月28日协议解除,且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刘某实际已经放弃对林某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追溯。现刘某以其财产受到侵害为由,提出财产损害赔偿。依照侵权赔偿的法律特征:第一,林某必须对刘某实施了加害的违法行为;第二,刘某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存在;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四,林某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纵观本案事实,林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刘某要求林某对其财产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100,000元,并从2011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至还清日止;二、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以9,90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刘某要求林某赔偿中介费、公证费、印花税、诉讼保全费、查询费等各项损失252,41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林某承担。案件受理费83,857.30元,减半收取计41,928.65元,由刘某承担2,543.08元,林某承担39,385.57元。   刘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1年2月25日的《补充协议》中只约定各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未放弃对所有民事责任的追索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已经放弃相应权利没有依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但未告知其出售系争房屋上的搭建属于违章建筑,还向上诉人出示了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复并向上诉人讲述了其从上家处按现状受让该房屋顺利过户的事实,以表明其该房屋上的搭建的合法性。正由于系争房屋上的违章建筑,使双方的房产交易过户未成,并最终导致了双方合同的解除,上诉人因此而遭受中介费、公证费、印花税、查询费等实际损失,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法律特征,对上诉人的损失,其应当予以赔偿。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主文第三项,改判对上诉人原审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刘某与林某在2011年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仅约定了双方各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未明确放弃对民事责任的追索权,原审法院认定刘某已放弃对林某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索欠妥。本案中,由于系争房屋存在违章搭建而致交易未成,并最终导致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刘某因此向林某主张中介费(200,000元)、公证费(51,350元)等实际损失,该损失是由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林某支付刘某经济赔偿款人民币125,675元。
以上内容由李亚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亚辉律师咨询。
李亚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84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亚辉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