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妻子于2010年9月结婚,2011年7月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有,妻子、所生子2011年10月出生;妻子与前夫所有生之子2009年出生;前妻与被继承人所生之子2000年出生。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是本案的特点之一,重要的纠结,被继承人一处房产是否赠与与前妻所生之子。
被告提供了被继承人生前在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的申请,愿意将系争房屋的50%赠与被告,但没有完成公证程序。证明被继承人有赠与房屋50%给被告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认定,赠与合同不成立。
法理分析: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要 件之一,对于不动产赠与合同,如果办理了赠与房屋的过户登记,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占有、实际使用房屋的,赠与成立并生效。
对此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虽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最终赠与手续未能完成。被告无证据证明赠与合同成立的其他事实要件存在。故法院认定赠与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