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亲办案例
交房验收时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来源:李亚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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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3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于2011年6月30前交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自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不合格除外),装修和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均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原告不得据此延迟或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被告应在房屋交付后根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买方承担修复、补偿等责任。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1年6月1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收到通知并于2011年6月30日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装修存在诸多问题,原告即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并拒绝接受钥匙。之后,在经被告整改后,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领取房屋钥匙,并于2012年3月29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316,868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严格按约履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通知原告办理入户手续,原告接到通知后,签署了《商品房结算及进户凭证》等文件,故应当视为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至于交付的房屋装修存在问题,则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以房屋装修存在问题而拒绝接受房屋,并据此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显属不当,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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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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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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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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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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