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亲办案例
非一方过错,至合同不能订立的,定金 需返还
来源:李亚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量:317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出台新的房产调控政策,使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已不符合新政的规定。之后,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预售合同未能签订,故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原因非原告违约所致。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被告于2010年9月21日通知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但被告在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原告支付的全额定金,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之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27日起定金的利息,因定金合同系在被告收到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发出的解约通知后解除,被告在解除合同后未返还原告定金,应当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计算利息期限不妥,本院予以调整。
以上内容由李亚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亚辉律师咨询。
李亚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84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亚辉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