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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权利,应得到保护
来源:李亚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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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权利,应得到保护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在与原告黄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诉争房屋,在该房屋中原告黄某某应系共有人之一,现被告王某某未经原告黄某某同意,擅自将诉争房屋转让,显然侵害了原告黄某某的共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在此情形下,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是否可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王某某、蒋某某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并不认识原告黄镎某某及被告王某某,该房屋的取得系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而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且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的是被告王某某一人,被告王某某、蒋某某在受让房屋时确实不可能知道被告王某某系无权处分人,该取得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且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蒋某某取得诉争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对价根据当时的交易时间、房屋所处地段、房屋面积及房屋性质分析,应属于合理对价。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蒋某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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